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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律所承办案件拖欠代理费,成功讨回八万余元

发布者:龚成立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3日|分类:合同纠纷 |81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陶某因析产纠纷于2015年4月28日委托原告方的律师代理诉讼,双方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前期律师费20,000元,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后期律师费按胜诉(含调解、和解)金额的8%支付。原告指派龚成立律师作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

016年2月29日,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判决97.50平方米的还建房屋、拆迁补偿款及面积转让款中的456,899.10元和某村委员会、某公司与刘某签订的《长丰村房屋清退补偿协议》约定的2011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清退补偿款的25%归陶某所有。根据该判决,被告陶某所取得的胜诉金额共计1,213,117.35元(还建房屋按每平方米6,000元计算),应支付代理费97,049.39元。其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上述后期律师费,但被告拒不支付。

裁判结果

被告陶某向原告本律师代理所在律所支付律师委托代理费86,1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1,113元,由原告本律师代理所在律所负担125元,被告陶某负担9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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