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宇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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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额民间借贷无转账凭证如何认定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存在

发布者:桂宇鹏律师|时间:2019年08月08日|分类:债权债务 |192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览

陈某经商,家中有几套房屋,每年均可收取一定的租金。陈某与段某是邻居。2012年时段某因投资办厂需要,向陈某提出以现金方式借款。陈某思考一番后觉得,双方系邻居又认识,且段某有较大面积的房屋,并口头许诺给利息,便同意了(此后的借款均是以现金方式出借)。之后,2012年10月15日,段某又向陈某借款2.5万元,并出具借条;2012年12月9日,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2013年2月20日,段某与其妻子向陈某出具《借款约定承诺书》,主要载明,“一、段某夫妇向陈某借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以借条为准)。二、陈某随时可以要求段某夫妇贰个月之内归还借款,如不还款,段某夫妇承诺自愿将自家的房产及厂房家产作为抵押,以作为向陈某的还款承诺。陈某有权将段某夫妇的房产及厂房家产以伍拾万元处理兑现还款。三、此借款约定由段某夫妇签字为准,具有法律效力”,上有段某及其妻子签字。

2013年7月15日,段某又向陈某借款5万元,出具借条;2013年9月20日,借款10万元,出具借条;2013年10月11日,借款4万元,出具借条。

2013年12月20日,段某向陈某出具《借款承诺书》一张,其上载明,“今借到陈某大约人民币肆拾万整,以借条金额为算,如果没有还款能力,愿意将余江某小区XX号一栋楼房按借款金额抵扣给陈某所有”,并有段某及其妻子的签字。出具完承诺书后,段某在陈某的要求下,将自己的房产证原件交给陈某保管,至起诉时,房产证仍在陈某手中。

此后,段某又分别于2014年1月28日、2014年5月11日、2014年7月21日、2015年6月15日、2015年8月25日,分别向陈某借款6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5万元,并都出具借条。

2017年2月3日,段某还了陈某大约7万元的借款,段某即提议把之前打的多张借条撕掉,重新打过一张借条,陈某同意,双方遂撕掉了之前的多张借条,重新打了一张新的借条和利息欠条。新的借条载明,“今借到陈某现金柒拾壹万伍仟元整(715000)”;利息欠条载明,“今欠到陈某利息壹拾伍万元整”。

2017年2月15日,陈某和段某恰巧在余江街上碰面,段某在陈某的要求下,与陈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主要约定:“三年后,若甲方(即段某)不能还清捌拾万元欠款给乙方(即陈某),该房屋永远归乙方所有”,还约定了房屋售价为捌拾万元整。陈某、段某在合同上均签了字、按有手印。

此后,陈某多次要求段某还款,但段某拒接陈某电话,分文未还。2019年3月,陈某将段某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案件受理后,原告陈某还申请了三名知情的证人出庭作证并获准许。但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耐心地主持了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段某分六笔归还原告陈某借款本息合计86.5万元,段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主要问题

本案虽系调解结案,但仍隐藏着民间借贷案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大额民间借贷案件中,无借款资金交付凭证,如何认定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存在。

从案由上来说,民间借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而本案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那也就意味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作为债权人的原告,不仅应当举证证明双方之间有民间借贷的合意(如借条),还需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借款的交付义务(如银行流水)。

小额民间借贷由于一般的交易习惯,可以不需要借款资金交付凭证(注意不能绝对化,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但大额民间借贷,譬如本案,借款金额累计达数十万元,这种情形如无借款资金交付凭证,往往令人生疑(比如是否是虚假诉讼,是否是伪造的证据等等)。

那么是否意味着,原告拿不出借款资金支付证明就必败无疑呢?

笔者认为,大额民间借贷应当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认定,在上述情况下,原告不是必败无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16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也就是说,在原告仅依据债权凭证起诉时,还应当结合上述因素考量民间借贷的真伪性。

以本案为例分析:

第一,虽然原告陈某的证据中并无交付凭证,但有多张借条和一张总借条、利息欠条,这是双方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直接证据。

第二,原告手中有被告的房屋产权证,被告还与原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且《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内容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事实相互印证,房屋价格也与结算后的借条、利息欠条之和相差无几。

第三,原告出借款项并非一次性支付,而是在3年的时间里分多笔支付,每次支付的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符合常理。

第四,两张承诺书上不仅有被告签字,还有其妻子签字,又是书面承诺,可信度较高。

第五,双方之间是邻居,被告口头承诺原告利息且有自己的房屋,原告有理由将借款出借。

第六,原告经商,且每年收取一定的租金因而资金充裕,有充足的资金可以出借。

第七,原告申请的三名证人在法庭上均表示,知晓被告向原告借钱一事。

综合以上事实,可以排除在大额民间借贷中的合理怀疑,证据也可以相互印证。另外,之前的多张借条金额加起来的总金额(算上利息)也几乎达到最后结算的借条的金额,因此原告的举证已经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借款本息以结算后的借条和利息欠条为准。

假设原告仅有一张总的借条,即上述最后一笔的715000元的借条,那么原告就将面临极大的诉讼风险,因为此时很难说服一个普通人相信,作为一个理性公民,在双方仅是邻居又无任何担保的情况下,会将71万多元的现金直接出借给对方。

 

总结起来,可以说,大额民间借贷案件中在仅有借条而无资金交付凭证的情形下,对证据的认定和要求更为严格。这也提醒我们,一不要随意将钱款出借,二要树立证据意识,若出借钱款,一定要保存好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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