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梦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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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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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合同纠纷案例,达成和解

发布者:张梦娜律师|时间:2019年08月07日|分类:合同纠纷 |224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材料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治理,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箱包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娜,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党,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娜,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党,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材料公司和被告箱包公司、钱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7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箱包公司、钱某确认应支付原告苏州聚嘉包装村料有限公司货款119752元、利息20000元,诉讼费1957元合计人民币141709元,该款两被告同意定于2019831日前支付48000,2019930前支付48000,20191031日前支付余款45709(履行方式: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Xx,开户行:xx,账号:xx)

二、如两被告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两被告应加付违约金10000元,原告有权就两被告到期未履行部分款项、未到期部分款项以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中请执

三、两被告覆行完上述款项后,双方就本案无其它纠葛。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957元,由两被告负担(包含在第一项款项中),原告预交本院的不再退还。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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