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材料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治理,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箱包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娜,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党,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娜,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党,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材料公司和被告箱包公司、钱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箱包公司、钱某确认应支付原告苏州聚嘉包装村料有限公司货款119752元、利息20000元,诉讼费1957元合计人民币141709元,该款两被告同意定于2019年8月31日前支付48000元,2019年9月30前支付48000元,2019年10月31日前支付余款45709元(履行方式: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户名:Xx,开户行:xx,账号:xx)
二、如两被告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两被告应加付违约金10000元,原告有权就两被告到期未履行部分款项、未到期部分款项以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中请执
三、两被告覆行完上述款项后,双方就本案无其它纠葛。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957元,由两被告负担(包含在第一项款项中),原告预交本院的不再退还。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