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达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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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徐x与张xx离婚纠纷,帮助其顺利离婚并维护其财产权利一案

发布者:张达鸿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07日 23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徐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依法举证质证,最终帮助我方当事人顺利离婚,保障其财产权利不受侵害,并避免了不必要的债务承担。

       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要点: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又没建立稳固的夫妻感情,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故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被告归还原告人民币395568元,并按照月息2%计算至被告归还本金为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的答辩请求及理由要求:1、原被告感情一直稳定,在婚姻关系中相互体贴、关心,虽然双方在生活中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争执,但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地步,恳请法庭给予双方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让双方通过沟通和互动解决问题,使双方的婚姻和好如初;2、假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原告在起诉时隐瞒了双方的共同财产以及共同债务,共同财产包含惠州的两套房产,2014年案外人何xx起诉了被告,因为当时何xx没有原被告的结婚证,所以只起诉了被告,该案经过了一审、二审,最终结果是被告向何xx支付了本金及利息,因为该款是用于原被告双方的共同生活,依法应当由原被告共同偿还。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原被告是否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二、被告所称的原告的两套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三、被告所称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四、原告主张被告应当返还的款项是否真实、合理、合法。

       针对焦点一,本律师附2016年12月14日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的说明,证明在这段时间,双方并未和好,故原告现再次提起诉讼,主张双方感情却已破裂,无和好可能;针对焦点二,本律师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的工商银行账户显示原告于2010年9月19日购买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石桥中路一号xx房产,购买价人民币375007元,按揭货款人民币300000元,自2010年11月18日起分期还贷,而原被告于2011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故原告为婚前购买此房产,而婚后原告亦使用该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婚前存款偿还该房产所欠按揭货款,故本律师主张该房产为原告的个人财产。2、惠阳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收据证明2013年9月13日,原告的母亲通过其工商银行账户向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人民币365888元,故本律师主张驳回原告认定此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3、本律师指出被告所称的借款并无事实依据,要求被告举证;4、原告主张被告及深圳市xx有限公司的借条上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1万元。每笔借款时间为半年,每月张xx按时按2.3%月息、本息一起支付给原告徐x,逾期按日息5%支付给徐x。
       本案中法院最终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认定被告主张的原告的两套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缺乏事实依据,证据不充分,故不予支持;被告主张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未能举证证明,故其相关诉求也被法院驳回;法院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条涉及的款项缺乏事实依据,故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徐x与被告张xx离婚;
       二、驳回原告徐x、被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达鸿律师,现任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的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佛山
  • 执业单位: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0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