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张某是田林县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一处房屋。因为房屋所在区域水力资源丰富,所以当地政府要在此修建一座中型水电站,张某房屋因此被纳入搬迁范围。2018年4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政府向张某作出《限期搬迁催告书》,因为不满意县政府有关部门单方制定的安置补偿标准,张某没有在期限内搬迁。2018年5月3日,县政府组织人员对张某的房屋强制拆除。张某认为,县政府的强拆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于是请求律师提起诉讼,请求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县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 并由县政府负担诉讼费用。
庭审中,县政府始终认为,其实施的不是强拆行为,而是合法的搬迁行为,而且搬迁行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为了争取胜诉,县政府的主要理由有:1.原告的起诉超过了法定期限;2.县政府的搬迁行为有法律依据,符合《行政强制法》等规定;3.张某拒绝搬迁,已经影响到库区整体搬迁进度,为了确保张某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库区的公共利益,实施的搬迁行为有事实根据。对于县政府的上述理由,李保锋律师均提出事实和法律上的反对意见,逐条予以辩驳。经过激烈的庭审和择日宣判,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依法判决:确认田林县政府对张某房屋的强拆行为违法;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田林县政府承担。
以案说法,李律师点评:在因为补偿标准争议较大,导致房屋、商铺或者厂房被拆除后,相关权利人(户主或厂长)要及时提起诉讼,以免出现类似本案中县政府主张的超过起诉期限的情形;其次,权利人收集好相关行政文书,它们可以作为确定强拆主体的部分证据;再次,律师要吃透案件事实和相关法条。庭审中,如果律师能帮助法官理清裁判思路,不仅可以最大限度的帮助当事人赢得诉讼,还可以使法官脱身于大量案件的“案海”,那么在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大潮中,律师也有了自己的宝贵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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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实施的强拆行为程序违法,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上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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