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达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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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邝xx民间借贷一案,帮助当事人追回借款40000元及利息

发布者:张达鸿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18日 19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人代理原告邝xx诉吴xx、叶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过庭审提交的证据和诉讼技巧,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次事件,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偿返本人代理的原告借款本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0月13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至。)

    原告邝xx与被告吴xx、叶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邝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xx、叶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邝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本金40000元和支付1200元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计算,从2018年10月13日开始暂计算至2019年1月12日,此后按此方式计算利息,直至本息支付完毕为止);2、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吴xx是朋友关系,被告叶xx是被告吴xx的女朋友。被告吴xx因为做木材生意需要用钱,在2018年10月13日向原告借4万元。约定利息为每月1分。被告吴xx在2018年11月14日补写了借条给原告,并由被告叶xx为此4万元借款和利息做担保。2018年12月初,原告多次催还,但两被告以各种理由敷衍原告。故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恳请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吴xx、叶xx未作答辩。

    原告提交的证据:借条、支付宝转账记录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主张被告吴xx向其借款40000元,被告叶xx作为担保人,应与被告吴xx共同偿还该笔借款,提交了借条及支付宝转账凭证。借条内容为“因做木材生意,向邝xx借到人民币40000元,邝xx2018年10月13日分两次通过支付宝转给借款人吴xx总计肆万人民币,双方约定利率为月息百分之一。”借条落款日期为2018年11月14日,被告吴xx在借款人一栏处签名,被告叶xx在担保人一栏处签名。支付宝转账凭证显示,原告于2018年10月13日通过其支付宝账户将借条所述的40000元借款分两笔各20000元转账支付至被告吴xx的支付宝账户。被告吴xx、叶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因此,对原告提交的上述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提交的借条及支付宝转账凭证,结合原告的陈述,可以确认被告吴xx于2018年10月13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以及被告叶xx对该笔借款提供保证的事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吴xx向原告借款40000元,在原告以起诉的方式催告还款后,至今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吴xx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借条中约定月息1%(年利率12%),并未超出相关法律的规定,为此,原告请求被告吴xx从借款之日即2018年10月13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叶xx作为该笔借款担保人在借条担保人一栏签名确认,虽然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连带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被告叶xx应当对被告吴xx所负的上述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邝xx借款本金4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18年10月13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叶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对被告吴xx所负上述债务向原告邝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邝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5元,由被告吴xx、叶xx负连带责任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达鸿律师,现任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的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佛山
  • 执业单位: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0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