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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接触≠无责任,“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作者:黄维宝律师时间:2026年05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2次举报
2026-05-03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

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1.引起交通事故的必须是道路上的车辆。2.交通事故发生在道路上。3.交通事故责任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看,是过错或意外。其中过错指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与过失两种表现形式;意外则是指损害后果的发生是由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造成,如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道路本身的通行状况等因素。4.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5.过错或意外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你的行为(无论是危险行为还是鲁莽行为)导致另一方受到影响进而产生伤害的结果,就算是无接触交通事故。常见的容易导致无接触交通事故的行为:1. 违停;2.滥用远光灯;3.路边停车开门;4.急停转弯或违法变道等等。

只要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该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并起到了作用,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引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责任。在难以分清双方各自的过错责任情况下,考虑双方对道路交通安全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辆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当然由于无接触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容易有分歧,责任难以厘定,所以为了保障个人利益,可以安装行车记录仪。

希望大家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这样才能避免无接触交通事故的发生。

黄维宝,法律硕士,山东省执业律师,青岛市调解员,持有企业合规师、建设工程法务师、人力资源管理师、刑事合规师、法律顾问等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青博(城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山东青博(城阳)律师事务所
1370220********92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