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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肇事逃逸的几种情形及其认定是什么?

作者:黄维宝律师时间:2026年05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4次举报
2026-05-03

机动车驾驶员造成交事故后如果想逃避法律的责任而选择逃逸的,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于加重处罚的情形,如果因逃逸造成受伤人员死亡的要承担全部的责任,那么,肇事逃逸的几种情形及其认定是什么?

(一)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三)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四)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五)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六)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七)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八)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一、交通肇事逃逸要件是什么?

1、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2、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3、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4、客观方面是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有什么?

1、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协议,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后,一方反悔并报案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及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车辆和伤者位置后驾车驶离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措伤者医疗费用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同意,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原因离开现场,未能及时报案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或不能发现事故发生的;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受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及时报案的。

交通事故中,可能因为肇事者害怕承担法律责任,往往事故发生之后可能会出现逃逸的情况,然而最终还是不会逃脱法律的制裁,并且还会因为逃逸而需要承担更重的责任。其中造成了损失的,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外,同时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黄维宝,法律硕士,山东省执业律师,青岛市调解员,持有企业合规师、建设工程法务师、人力资源管理师、刑事合规师、法律顾问等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青博(城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山东青博(城阳)律师事务所
1370220********92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