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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倒卖文物罪中“倒卖”行为?

作者:黄维宝律师时间:2025年09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3次举报
2025-09-05

文物是历史的“活化石”,承载着民族的文化记忆。倒卖文物罪,是指单位或者自然人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网友咨询:

如何理解倒卖文物罪中“倒卖”行为?

律师解答:

倒卖文物罪中的 “倒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出售、购买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行为。

倒卖文物主观上必须以牟利为目的。这意味着行为人从一开始实施相关行为时,内心就想着通过交易文物获取利益,牟利不限于直接获利,也包括间接收益。若交易目的非牟利,例如,收藏者将祖传文物无偿捐赠给博物馆,或与藏友交换等价文物,均不涉及“牟利”,不在本罪规制范围内。

“倒卖”并非单纯的“买卖”,而是指对文物的非法经营行为,具体表现为:收购:从非合法渠道(如盗掘、盗窃)获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囤积:大量收购文物后待价而沽;转售:通过实体店、网络平台等渠道加价出售。单纯的“持有”或“展示”文物不构成“倒卖”,但若持有目的是为了后续转售,则可能被认定为“倒卖预备”。

交易对象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像一些珍贵的一、二、三级文物,以及其他受国家保护且被核定为禁止经营的文物,都在此范围内。

律师补充:

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倒卖三级文物的;

(二)交易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倒卖二级以上文物的;

(二)倒卖三级文物五件以上的;

(三)交易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六条 【倒卖文物罪】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黄维宝,法律硕士,山东省执业律师,青岛市调解员,持有企业合规师、建设工程法务师、人力资源管理师、刑事合规师、法律顾问等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青博(城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山东青博(城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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