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方(发包人)与承包方就工程建设达成的协议,涉及工程范围、工期、价款等核心内容,对双方权利义务有着严格约束。近年来,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相关合同纠纷也时有发生。
网友咨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是否有任意解除权?
律师解答:
发包人是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有时称发包单位、建设单位或业主、项目法人。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通常不具备任意解除权。这是由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决定的,此类工程投资大、周期长、涉及面广,合同的履行需要双方长期协作,任意解除合同会对工程进度、质量以及承包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影响。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若承包人因资金链断裂、放弃施工等原因,明确告知发包人“不再继续施工”,或擅自停工超过合同约定的宽限期,,发包人可认定其“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可依据规定解除合同。
律师补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认定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黄维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