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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伪造工作经历入职,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作者:黄维宝律师时间:2025年09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33次举报
2025-09-05

在当今竞争激烈的职场环境中,求职者为了获得心仪的工作机会,有时可能会采取一些不当手段。其中,伪造工作经历便是较为常见的一种。

网友咨询:

劳动者伪造工作经历入职,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当劳动者伪造工作经历入职,用人单位通常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在入职前向用人单位如实告知包括个人简历在内的基本信息属劳动者应尽的义务,通常情况下,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是用人单位决定录用劳动者的考量因素之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

当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存在伪造工作经历的情况时,应先收集确凿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欺诈行为。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入职时签署的包含工作经历信息的应聘登记表、劳动合同、背景调查材料,以及能够证明其工作经历虚假的相关证据。在证据充分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向工会说明情况并征询意见,最后,向劳动者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明确解除理由及相关法律依据。

律师补充: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特别是劳动者的受教育情况、工作简历等情况,更是用人单位决定是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及确定工作岗位、报酬标准、合同期限乃至职务晋升等方面的重要考量因素,这些情况必然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作为劳动者应当负有如实说明的义务。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黄维宝,法律硕士,山东省执业律师,青岛市调解员,持有企业合规师、建设工程法务师、人力资源管理师、刑事合规师、法律顾问等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青博(城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山东青博(城阳)律师事务所
1370220********92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