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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出事故的,责任该由谁承担?

作者:黄维宝律师时间:2025年09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4次举报
2025-09-04

“好意同乘”,也就是我们常说的 “搭顺风车”,是生活中常见的互助行为。车主出于善意让他人无偿搭乘自己的车辆,既方便了他人,也体现了社会互助精神。但这种善意行为有时也可能伴随着风险。

网友咨询:

“好意同乘”出事故的,责任该由谁承担?

律师解答:

“好意同乘” 出事故后,责任承担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若事故是由于第三方的过错导致的,比如其他车辆闯红灯、逆行等,那么应由第三方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若事故是由于车主的过错导致的,车主一般需承担赔偿责任,但依法可减轻责任;若车主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减轻责任。若事故是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的,双方均无过错,那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般由双方分担损失,车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可能需要给予搭乘人一定的补偿。

从车主角度来说,为了降低风险,在同意他人搭乘前,应确保车辆状况良好,不存在安全隐患,如刹车失灵、轮胎磨损严重等。同时,要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避免因自身过错导致事故发生。对于搭乘人而言,应认识到 “好意同乘” 存在一定的风险,在搭乘时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如系好安全带,不要干扰车主驾驶。

律师补充:

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事故现场的情况,出具事故认定书,划分各方的责任比例。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参考事故认定书,并结合 “好意同乘” 的特殊性、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责任承担。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黄维宝,法律硕士,山东省执业律师,青岛市调解员,持有企业合规师、建设工程法务师、人力资源管理师、刑事合规师、法律顾问等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青博(城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山东青博(城阳)律师事务所
1370220********92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