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而当工伤职工的伤残情况发生变化时,后续处理流程往往让大家感到困惑。
网友咨询:
工伤职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的怎么处理?
律师解答:
(一)工伤复发是指工伤员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康复后,伤情已经基本稳定,又在原工伤部位发生伤病。工伤职工因工伤复发需治疗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工伤复发治疗申请,由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的诊断意见,经参保地经办机构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核准后,到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
(二)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复查鉴定时,除了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工伤认定决定书外,近期完整有效的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等病历资料尤为重要。
律师补充: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比如工伤职工已经完全康复的;工伤职工将定期待遇进行了一次性结算,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职工自然死亡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于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职工所在单位有权拒绝发给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三)拒绝治疗的。职工拒绝治疗是一种非理性的行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职工所在单位有权拒绝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黄维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