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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作者:黄维宝律师时间:2025年08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5次举报
2025-08-03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网友咨询: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泄露”,一般指不应该让人知道的事情让人知道了。这里的“泄露国家秘密”,指行为人使自己掌管或者知悉的秘密事项被不应知悉的人员知悉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通常情况下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掌握、了解国家秘密。但是,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二款对本罪主体作了扩大解释,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构成该罪,但性质上不属于渎职罪,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酌情处罚。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若行为人虽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律师补充:

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保守国家秘密是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或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2.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的;

3.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4.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6.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黄维宝,法律硕士,山东省执业律师,青岛市调解员,持有企业合规师、建设工程法务师、人力资源管理师、刑事合规师、法律顾问等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青博(城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山东青博(城阳)律师事务所
1370220********92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