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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作者:黄维宝律师时间:2025年08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9次举报
2025-08-03

在房屋租赁市场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租客在租住的房屋里已经生活了较长时间,对周边环境熟悉,与邻里相处融洽,突然有一天房东告知要出售房屋。此时,租客可能会想:自己是否有优先购买该房屋的权利呢?

网友咨询:

我租的房子房东要卖,我听说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那我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行使这个权利呢?

律师解答: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在房屋租赁期间,当出租人打算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该房屋的权利。其行使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关键条件:

1、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如果租赁合同本身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或者已经被依法撤销、解除,那么承租人此时就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

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以出租人有偿转让房屋为前提。如果出租人是将房屋赠与他人、进行房屋互易,或者房屋因被征收、没收后再出卖等无偿处分的情况,承租人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3、在同等条件下行使。“同等条件” 主要是指承租人与其他买受人在购买房屋时所面临的条件大致相同,以确保出租人的利益不因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而受到不合理损害。

4、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权利。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律师补充:

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分别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一般认为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其理由为,共有人的优先权是基于财产所有权,是绝对物权优先权,而承租人的优先权只是基于租赁合同享有的准物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黄维宝,法律硕士,山东省执业律师,青岛市调解员,持有企业合规师、建设工程法务师、人力资源管理师、刑事合规师、法律顾问等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青博(城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山东青博(城阳)律师事务所
1370220********92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