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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的经营者停业,未提前告知消费者,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作者:黄维宝律师时间:2025年08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12次举报
2025-08-03

在当今消费市场,预付式消费模式愈发普遍。无论是美容美发店推出的会员卡,还是健身房售卖的年卡,亦或是教育培训课程的预付费,都让消费者提前支付费用,以换取后续的商品或服务。

网友咨询:

预付式消费的经营者停业,未提前告知消费者,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

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形成了预付式消费合同关系。经营者停业的行为构成违约,因为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持续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若经营者在明知即将停业的情况下,仍向消费者推销预付式消费产品,或者隐瞒停业的关键事实,这种行为可能构成消费欺诈。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如果经营者停业未提前告知消费者,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律师补充:

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预付式消费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经营者的名称、负责人、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备案编号;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及其购买、充值、余额查询、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收费项目和标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预收资金管理方式;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黄维宝,法律硕士,山东省执业律师,青岛市调解员,持有企业合规师、建设工程法务师、人力资源管理师、刑事合规师、法律顾问等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青博(城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山东青博(城阳)律师事务所
1370220********92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