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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付式消费合同中格式条款有何规定?

作者:黄维宝律师时间:2025年08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0次举报
2025-08-03

在预付式消费场景中,格式条款是极为常见的存在。所谓格式条款,是指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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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付式消费合同中格式条款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不得含有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律师补充:

预付式消费服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经营者的名称、负责人、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备案编号;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及其购买、充值、余额查询、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收费项目和标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预收资金管理方式;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建议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前,要查看商家的证照情况,选择规模大、证照齐全、经营状况较好、服务质量较佳、诚信度较高的商家,对合同中"最终解释权"等霸王条款进行删除确认,最好通过手机录像记录合同签署过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黄维宝,法律硕士,山东省执业律师,青岛市调解员,持有企业合规师、建设工程法务师、人力资源管理师、刑事合规师、法律顾问等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青博(城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山东青博(城阳)律师事务所
1370220********92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