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刑事自诉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网友咨询:
如何提起“拒执罪”的刑事自诉?
律师解答: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判决、裁定既包括刑事判决与裁定,也包括民事行政方面的判决与裁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刑事自诉状。自诉状中应当载明自诉人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自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送达地址确认书。由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供与自诉人关系的证明材料,以及自诉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证明材料;
(三)执行法律依据。包括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
(四)能够证明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具有“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情形的材料;
(五)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依据,公安机关不接受材料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书面答复的,应提交已向公安机关提交控告材料的相关依据;
(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黄维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