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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空猥亵”儿童是否构成犯罪?

作者:黄维宝律师时间:2025年07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91次举报
2025-07-30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网络为孩子们打开了探索世界的新窗口,然而,一些隐藏在网络阴影中的罪恶也悄然滋生,“隔空猥亵” 便是其中之一。“隔空猥亵” 是指行为人为满足性刺激目的,以网络为媒介,打着 各种幌子,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 “裸聊”,或发送 “裸照”“裸体视频” 等方式进行猥亵的行为。

网友咨询:

“隔空猥亵”儿童是否构成犯罪?

律师解答:

只要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利用网络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 “裸聊”,或让其发送 “裸照”“裸体视频” 等,即便没有身体上的直接接触,也构成犯罪。

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实施前款行为,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补充: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猥亵儿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以生殖器侵入肛门、口腔或者以生殖器以外的身体部位、物品侵入被害人生殖器、肛门等方式实施猥亵的;有严重摧残、凌辱行为的;对猥亵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猥亵,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采取其他恶劣手段实施猥亵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隔空猥亵”儿童是否构成犯罪?

黄维宝,法律硕士,山东省执业律师,青岛市调解员,持有企业合规师、建设工程法务师、人力资源管理师、刑事合规师、法律顾问等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青博(城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山东青博(城阳)律师事务所
1370220********92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