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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钱”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黄维宝律师时间:2025年07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91次举报
2025-07-30

在婚姻生活里,“私房钱” 是个敏感又常见的话题。不少人在婚后出于各种原因,会悄悄存下一笔钱作为 “私房钱”,或是想自由支配用于个人爱好,或是以备不时之需。但当涉及财产分割等问题时,这笔 “私房钱” 的归属便成了争议焦点。

网友咨询:

“私房钱”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答:

“私房钱” 的财产属性并非一概而论。

若私房钱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若私房钱是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婚姻当事人间未订立关于“私房钱”的约定或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的,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若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那么 “私房钱” 的归属将依约定而定。比如,夫妻双方约定婚后各自的工资收入归个人所有,此时一方存下的 “私房钱”,因其来源符合约定的个人财产范围,便属于个人财产。

律师补充: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会对财产进行认定,如果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就是夫妻两个共同所有的,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少分或不分的财产范围,主要是指被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等范围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全部夫妻共同财产都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黄维宝,法律硕士,山东省执业律师,青岛市调解员,持有企业合规师、建设工程法务师、人力资源管理师、刑事合规师、法律顾问等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青博(城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山东青博(城阳)律师事务所
1370220********92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