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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如何认定是否会构成虚假破产罪?

作者:黄维宝律师时间:2025年07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3次举报
2025-07-21

在市场经济的复杂环境中,企业的兴衰起伏本属常态,破产程序作为企业退出市场或进行重整的合法途径,旨在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障各方利益。然而,部分不法企业却企图借此谋取私利,实施虚假破产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网友咨询:

实践中如何认定是否会构成虚假破产罪?

律师解答:

虚假破产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公司、企业的破产制度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假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虚假破产罪的行为主体为公司、企业。公司,涵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则包含各类依法成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虚假破产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通常为直接故意。即公司、企业的相关责任人员明知实施虚假破产行为会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仍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一般具有逃避债务等非法目的。

律师补充: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虚假破产罪】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黄维宝,法律硕士,山东省执业律师,青岛市调解员,持有企业合规师、建设工程法务师、人力资源管理师、刑事合规师、法律顾问等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青博(城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山东青博(城阳)律师事务所
1370220********92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