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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作者:黄维宝律师时间:2025年07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8次举报
2025-07-21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简言之,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适用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网友咨询: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律师解答:

在行政诉讼里,被告承担的举证责任有着明确的规定。

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由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即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被告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撑其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如果被告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无法有力证明其行政行为所基于的事实,那么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除了事实证据,被告还得提供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如果被告不能提供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身存在问题,比如已经失效、与上位法冲突等,那么该行政行为同样可能被认定为不合法。

律师补充:

行政机关只能以当初作出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作为证明,行政行为一旦生效,行政机关就不应再自行收集证据。因此,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不能为证明过去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收集新的证据。如果原告或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被告举证责任】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限制】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黄维宝,法律硕士,山东省执业律师,青岛市调解员,持有企业合规师、建设工程法务师、人力资源管理师、刑事合规师、法律顾问等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青博(城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山东青博(城阳)律师事务所
1370220********92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