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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将哪吒形象使用在产品上是否侵权?

作者:黄维宝律师时间:2025年07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40次举报
2025-07-21

哪吒,这个从古代神话中走来的经典形象,历经千年演变,早已深入人心。尤其是《哪吒之魔童降世》《哪吒之魔童闹海》等动画电影的热映,让魔童哪吒迅速成为当下最热门的IP 之一,黑眼圈、鲨鱼牙、双丸子头造型更是深受大众喜爱。

网友咨询:

擅自将哪吒形象使用在产品上是否侵权?

律师解答:

擅自将哪吒形象使用在产品上,是侵权行为。

哪吒虽然是我国传统神话人物,其原始形象处于公有领域,大家可以基于对传统神话的理解去创作、演绎。但是,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等影视作品中的哪吒形象,是经过创作者精心设计的。黑眼圈、鲨鱼牙、双丸子头造型等极具个性化的表达,使得电影中的哪吒形象成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一系列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商家在产品上使用与电影中实质性相似的哪吒形象,用于商业推广、销售等行为,就是侵犯了著作权。

如果商家使用哪吒形象的方式,容易让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质量等产生误解,以为该产品与著作权人存在某种授权合作关系,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律师补充:

有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黄维宝,法律硕士,山东省执业律师,青岛市调解员,持有企业合规师、建设工程法务师、人力资源管理师、刑事合规师、法律顾问等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青博(城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山东青博(城阳)律师事务所
1370220********92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