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朋友之间相互帮忙垫付消费款的情况屡见不鲜。比如,一起外出就餐时,一方忘记带钱,另一方先行垫付餐费;或者朋友在网上购物时,因各种原因无法及时支付,拜托他人代为付款。
网友咨询:
替朋友垫付消费款,能否成立借款关系?
律师解答:
替朋友垫付消费款,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成立借款关系的。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满足两个关键要件:一是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二是款项已实际交付。在替朋友垫付消费款的情形中,如果垫付行为发生时,双方明确表示该垫付的款项日后需要偿还,那么就可以认定存在借贷合意。
如果在垫付消费款时,双方没有明确表示该款项日后需偿还,即缺乏明确的借贷合意,那么此时就要综合其他证据来判断是否存在借款关系。例如,双方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事后的沟通情况等。
律师补充: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黄维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