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债权债务案件的审判执行中,当事人通过以物抵债协议方式解决纠纷较为普遍。以物抵债协议是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之间通过对某物的物权来债权债务的一种操作。
网友咨询:
当事人无钱偿债时,可以“以物抵债”吗?
律师解答:
当事人无钱偿债时,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 “以物抵债” 的。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如无法以金钱形式清偿债务,可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将其实物财产或财产权利转让给申请执行人,以抵销其所负债务。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需就以物抵债达成共识,双方应自愿签订相关协议,明确抵债物品、债务清偿范围等事项。
(二)以物抵债的安排不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若直接约定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特定物就转移至债权人以冲抵债务,这种约定可能因违反禁止流质条款而无效。
律师补充:
当事人起草以物抵债协议,要注意物的价值和债务金额是否相当,债务金额不宜与抵债物的价值存在太大差距。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可能构成债的更改,即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亦可能属于新债清偿,即成立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黄维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