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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无钱偿债时,可以“以物抵债”吗?

作者:黄维宝律师时间:2025年07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50次举报
2025-07-20

近年来,在债权债务案件的审判执行中,当事人通过以物抵债协议方式解决纠纷较为普遍。以物抵债协议是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之间通过对某物的物权来债权债务的一种操作。

网友咨询:

当事人无钱偿债时,可以“以物抵债”吗?

律师解答:

当事人无钱偿债时,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 “以物抵债” 的。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如无法以金钱形式清偿债务,可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将其实物财产或财产权利转让给申请执行人,以抵销其所负债务。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需就以物抵债达成共识,双方应自愿签订相关协议,明确抵债物品、债务清偿范围等事项。

(二)以物抵债的安排不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若直接约定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特定物就转移至债权人以冲抵债务,这种约定可能因违反禁止流质条款而无效。

律师补充:

当事人起草以物抵债协议,要注意物的价值和债务金额是否相当,债务金额不宜与抵债物的价值存在太大差距。当事人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可能构成债的更改,即成立新债务,同时消灭旧债务;亦可能属于新债清偿,即成立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黄维宝,法律硕士,山东省执业律师,青岛市调解员,持有企业合规师、建设工程法务师、人力资源管理师、刑事合规师、法律顾问等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青博(城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山东青博(城阳)律师事务所
1370220********92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