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的设置为工伤职工在医疗期间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保障。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规定享受伤残待遇。若该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律师补充:
医疗期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产生原因是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非因工)。停工留薪期产生原因是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因工)。医疗期需劳动者提供医疗机构的资料,由用人单位认定。停工留薪期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