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法律并没有作出禁止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的规定,当事人有提供证据的权利,其单方委托所形成的书面意见作为一种书证证据形式,应当被允许。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普遍对于一方单方委托所作出的书面鉴定意见的效力提出异议,认为需要重新鉴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自行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形成的书面意见并不等同于民诉法意义上的“鉴定意见”,不具有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
律师补充: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选择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审查鉴定机构的资质、执业范围等事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鉴定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协商选择的鉴定机构是否具备鉴定资质及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发现双方当事人的选择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方利益的,应当终止协商选择程序,采用随机方式选择。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