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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贿的认定条件怎样的?

作者:黄维宝律师时间:2024年10月3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3次举报


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而构成的犯罪。

  索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或勒索并收受财物。索贿行为是主动的,即行为人主动要求他人给予自己财物,而非被动地等待他人提供。行为人是以所掌握的职权为条件,向他人施加精神压力,迫使对方向其交付财物。索贿行为还具有交易性,即索贿者通过胁迫对方向自己支付财物,以自己的职权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作为交换。

  索取贿赂和收受贿赂,虽然都是受贿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但两者犯罪手段相异,社会危害性也有所不同。相较于收受贿赂,索贿只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就成立受贿罪,我国《刑法》第386条规定了索贿的从重处罚。

  律师补充:

  受贿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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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