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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要符合什么条件?

作者:黄维宝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5次举报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律师补充: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选择监管银行名录内的商业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项监管账户”,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监管账户。


  市房产局、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应当签订《沈阳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协议各方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


  (二)监管项目名称、范围;


  (三)监管账户名称、监管账号;


  (四)预售资金收存、支取方式及支取比例;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约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黄维宝,咨询热线13061329900可加黄律师微信好友,山东省执业律师,青岛市调解员,双学位法律硕士,研究专业包括刑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