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维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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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撤诉有何规定?

作者:黄维宝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3次举报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行政撤诉指原告或上诉人在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或裁定之前,申请撤回起诉或上诉,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原告或上诉人的行为推定其为放弃起诉或上诉的行为。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一)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四)第三人无异议。


  律师补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二)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二)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


  (三)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撤诉】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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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