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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能否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

作者:黄维宝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1次举报

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货币出资是最常见的,最没有争议的出资方式,工商登记和企业章程中最简单、最直接的方式。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实物资产、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律师补充: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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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