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维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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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未按期交纳房租,房东该怎么办?

作者:黄维宝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4次举报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房东有提供房屋给他人租赁使用居住的义务,租客有按时交纳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律师补充: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黄维宝,咨询热线13061329900可加黄律师微信好友,山东省执业律师,青岛市调解员,双学位法律硕士,研究专业包括刑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