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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作者:黄维宝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9次举报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律师补充:


  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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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华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