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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最长期限是多久呢

作者:黄维宝律师时间:2024年01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53次举报
2024-01-24

工程抵押的期限应当是由抵押人和债权人协商确定的,所以具体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程抵押一般是指当事人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进行抵押,这种情况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律师补充:

在建工程转让应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房屋建设工程转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已经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土地使用权已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

(3)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房屋建设的开发投资总额已经完成25%以上。

因此,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并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就可以按照上述程序办理在建工程转让。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黄维宝,法律硕士,山东省执业律师,青岛市调解员,持有企业合规师、建设工程法务师、人力资源管理师、刑事合规师、法律顾问等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青博(城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山东青博(城阳)律师事务所
1370220********92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