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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交车内摔伤谁来承担责任?

作者:黄维宝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017次举报
2022-11-05

乘坐公交车是我国公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乘坐公交车的时候,要注意自身的安全,而在现实生活中,因乘坐公交车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形是比较多的,那么公交车内摔伤谁担责?

法律问题:

在公交车内摔伤谁来承担责任?

专业解答:

如果乘客在公交车上摔倒,应该算谁的责任,这个情况要视具体的情况来判断。

1、如果是因为司机的原因,未尽到安全驾驶以及谨慎等义务的情况下导致乘客摔倒受伤的,或者说因为人太多被挤倒了而找不到具体的肇事人,那么,司机及公交公司需要承担全部或是部分的责任;

2、如果是车辆正常行驶,乘客自身主要原因导致的摔倒,就是乘客自己的责任;

3、如果是被挤倒、推倒并且抓到肇事人的情况下,公交公司也不需要承担责任,需要肇事者承担。

律师补充:

1.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是对雇员对摔伤行为存在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的,雇主承担侵权责任之后,有权向雇员进行追偿。

2.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八百二十四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黄维宝,法律硕士,山东省执业律师,青岛市调解员,持有企业合规师、建设工程法务师、人力资源管理师、刑事合规师、法律顾问等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青博(城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山东青博(城阳)律师事务所
1370220********92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