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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损的侵权责任有什么规定?

作者:黄维宝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138次举报
2022-10-26

随着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日益严重,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面临着诸多严峻挑战,大气污染、 水污染等问题越来越突出。现在社会已越来越重视生态保护,并且国家出台了民法典来对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约束。

  民法典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损的侵权责任有什么规定?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他人造成损害”不仅仅包括公民个人、法人等明确个体的利益,也包括社会公共利益,侵权人均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人们破坏生态环境,导致生态环境受到污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是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有损害事实发生,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在一定的时间、空间里,可能会出现对个污染者共同排污的行为可能超过环境容量和环境的自净能力,污染环境给受害人造成损害时,多个污染者之间对受害人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对于污染者来说,也相对公平、合理。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黄维宝,法律硕士,山东省执业律师,青岛市调解员,持有企业合规师、建设工程法务师、人力资源管理师、刑事合规师、法律顾问等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青博(城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山东青博(城阳)律师事务所
1370220********92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