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维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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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执行裁定确认的不动产物权所有人即使未经过户登记亦可对抗无过错的登记抵押权人

作者:黄维宝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61次举报
2022-05-12

裁判要旨:执行裁定确认的房屋权利人,具有物权变动和强制执行效力,房屋的所有权自该裁定生效时转移,登记权利人在明知房屋实际不属于自己所有的情况下,又将其对外抵押担保的行为无效,(抵押权人)即使在接受抵押担保过程中没有过错也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716号民事裁定(小河农商行与振华公司、郭某1、郭某2执行异议之诉案)。


黄维宝,法律硕士,山东省执业律师,青岛市调解员,持有企业合规师、建设工程法务师、人力资源管理师、刑事合规师、法律顾问等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青博(城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山东青博(城阳)律师事务所
1370220********92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