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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本应判决撤销,但撤销将影响抵押登记的效力,影响抵押权的实现,故应当判决确认房屋登记行为违法,

作者:黄维宝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00次举报
2022-05-11

房屋登记本应判决撤销,但撤销将影响抵押登记的效力,影响抵押权的实现,故应当判决确认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保留房屋登记的效力

裁判要旨:他物权包括抵押权亦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判断房屋抵押权是否构成善意取得,要结合善意取得的一般理论和案件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房屋抵押权符合善意取得的事实构成要素,则该善意取得亦可以构成对撤销房屋登记的阻却事由。抵押权因被担保债权的成立而成立,亦因被担保债权的消灭而消灭。认定善意取得的核心要件是第三人属于善意、有偿取得抵押权。房屋登记本应判决撤销,但撤销将影响抵押登记的效力,影响抵押权的实现,故应当判决确认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保留房屋登记的效力。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95号行政判决(黄某卿、黄某信诉顺德区政府、顺德区国土局房屋行政登记案)。


黄维宝,法律硕士,山东省执业律师,青岛市调解员,持有企业合规师、建设工程法务师、人力资源管理师、刑事合规师、法律顾问等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青博(城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山东青博(城阳)律师事务所
1370220********92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