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维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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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记时间应依抵押权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完成时间确定

作者:黄维宝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10次举报
2022-05-11

抵押登记时间应依抵押权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完成时间确定

裁判要旨:权利证书上记载的抵押权设定时间早于抵押登记实际完成时间的,应以抵押权实际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时间作为抵押登记完成的时间,并以此为基础来确定第三人是否知晓不动产登记权利状况。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97号民事判决(和源公司与农行济宁分行、丰泽圆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黄维宝,法律硕士,山东省执业律师,青岛市调解员,持有企业合规师、建设工程法务师、人力资源管理师、刑事合规师、法律顾问等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青博(城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山东青博(城阳)律师事务所
1370220********92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