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延用了实际施工人的原有条文,司法实践对于该条是否包括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仍未有定论。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该解释涉及三方当事人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二是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关系。当事人应当依据各自的法律关系请求债务人承担责任。该解释为保护建筑工人的利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允许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但该解释仅规范了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关系,并未规定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此,实际施工人的范围应当限定在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从严掌握实际施工人的范围还有如下实践意义:在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往往存在中间环节的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已与下一手违法承包人结算完毕,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清洁。如果允许最终的实际施工人越过其前手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的欠款,则可能导致中间已经结算完毕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重新陷入纠纷,并且,如允许多层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人民法院需追加所有中间环节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并查明其款项支付情况,无疑造成了当事人的诉累。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中的实际施工人的范围应限定在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的范围内,而不包含借用资质、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黄维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