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维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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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开发商违约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购房者能否要求解除贷款合同?

作者:黄维宝律师时间:2022年04月2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15次举报
2022-04-29

裁判观点: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据此,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被裁决解除,按揭贷款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要求某置业赔偿已偿还的借款本息,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刘某、姜某为涉案借款向某公司交纳了担保费3740元,现因某置业违约导致借款合同解除,该担保费3740元系刘某、姜某的直接损失,某置业应予赔偿。故,刘某、姜某请求某置业赔偿3740元及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4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黄维宝,法律硕士,山东省执业律师,青岛市调解员,持有企业合规师、建设工程法务师、人力资源管理师、刑事合规师、法律顾问等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青博(城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9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
山东青博(城阳)律师事务所
1370220********92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经济仲裁、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工程建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