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观点:
注册商标的使用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在先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擅自将他人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恶意申请注册为商标并在相同服务项目上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应当认定侵权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未注册驰名商标,侵权人应当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民终977号
黄维宝律师
裁判观点:
注册商标的使用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在先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擅自将他人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恶意申请注册为商标并在相同服务项目上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应当认定侵权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未注册驰名商标,侵权人应当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民终9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