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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保险怎么分割

发布者:徐国清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239人看过举报


一、离婚保险怎么分割

  1、财产险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保险金:

  1)共同财产投保的,保险金为共同财产的。

  2)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

  3)个人财产在婚后以共同财产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但已缴纳的保险费中有一半属于对方。

  (二)离婚时仍处于有效期内的财产险

  1)持法院生效判决或离婚协议离婚证,到保险公司变更或解除,分割已缴纳费或退保后的费用。

  2)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即发生事故获得保险金,否则计息。

  对此采取协议、分割补偿和解除合同分割储金三种方式。

离婚保险怎么分割

  2、人身保险,分人寿保险、意外伤害险、疾病险。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获得人身(人寿、伤害、疾病)保险金:

  1)个人财产,但若以共同财产缴纳的保险费,保险费中有对方一半。

  2)夫妻一方作为他人的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

  (二)离婚时仍在保险期内的人身保险合同:

  1)以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受益人为对方的,判决或协议离婚后应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并相应地分割已缴纳的费用或退保费用。

  (三)夫妻双方为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1)子女未死亡的,所得保险金一律为子女所有;子女死亡的,作为遗产继承后分割。

  2)无论以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为,受益人若为子女的,离婚时夫妻之间均无补偿问题,只需变更投保人或受益人(变为抚养方),不能变更对,对退保后的费用进行分割。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

  4、给予补偿原则

  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就是指在一方存在过错的时候,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及对无过错方对分财产。此项原则根据地区的实际操作不同,没有明确的定论。主要还是看法官是否认可此项分割标准。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

  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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