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徐国清|时间:2022年10月21日|11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X,女,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荷田乡长兴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湖南XX律师。
被告:彭XX,男,汉族,住南省隆回县荷田乡长兴XX。
原告刘XX诉被告彭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刘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刘XX与彭XX离婚;
2、小孩彭X,彭X由刘XX抚养成人,由彭XX按每个小孩1000元/月标准,按月支付至两小孩成年。
事实和理由:刘XX与彭XX于2005年2月24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8月27日生育女孩彭X,于2011年10月18日生育女孩彭X。刘XX和彭XX婚后因为性格差异大,双方之间没有共同语言,导致夫妻感情长期不和。2018年8月,彭XX殴打刘XX后,双方开始分居。2021年1月刘XX向法院起诉要与彭XX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双方已自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以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特诉状前来,请求法院支持刘XX的诉讼请求。
被告彭X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刘XX与彭XX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5年2月24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8月27日生育女孩彭X,于2011年10月18日生育女孩彭X。婚后刘XX与彭XX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2021年1月6日刘XX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彭XX离婚,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判决驳回刘XX的诉讼请求后,两人未和好,分居至今。另查明,婚生小孩彭X、彭X一直跟随刘XX生活,且两个小孩均表示,如刘XX与彭XX离婚,要求与刘XX生活。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本案中刘XX与彭XX婚后时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日益恶化,特别是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判决驳回刘XX要求与彭XX离婚的诉讼请求后,两人分居至今已满一年,可以确认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于刘XX要求与彭XX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婚生小孩彭X、彭X的抚养权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婚生小孩彭X、彭X一直跟随刘XX生活,不宜改变其生活环境,且彭X、彭X已年逾八周岁,其也要求跟随刘XX生活,故对刘XX要求抚养婚生小孩彭X、彭X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抚养费的数额问题,本院考虑彭X、彭X的实际需要,刘XX与彭XX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酌定由彭XX每月支付每个小孩8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刘XX与被告彭XX离婚;
二、婚生小孩彭X、彭X由原告刘XX抚养,由被告彭XX自2022年5月起,于每月30日前按每个小孩800元的标准支付当月抚养费,直至彭X、彭X成年;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22日判决驳回刘XX要求与彭XX离婚的诉讼请求后,两人分居至今已满一年,可以确认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于刘XX要求与彭XX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婚生小孩彭X、彭X的抚养权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婚生小孩彭X、彭X一直跟随刘XX生活,不宜改变其生活环境,且彭X、彭X已年逾八周岁,其也要求跟随刘XX生活,故对刘XX要求抚养婚生小孩彭X、彭X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抚养费的数额问题,本院考虑彭X、彭X的实际需要,刘XX与彭XX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酌定由彭XX每月支付每个小孩8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刘XX与被告彭XX离婚;
二、婚生小孩彭X、彭X由原告刘XX抚养,由被告彭XX自2022年5月起,于每月30日前按每个小孩800元的标准支付当月抚养费,直至彭X、彭X成年;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