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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原件被被告毁损,提供复印件被告不承认怎么办?

发布者:许建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4日|分类:电信通讯 |6214人看过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书证提交原件,物证提交原物,是原则。


为什么?因为,证据需要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双方互相质证。


要对证据进行质证,首先要确定的是证据的真实性,也就是要先确定这个证据是否是客观存在的。如果不能确认证据的客观真实性,那么它自己都不一定存在,又怎么能证明案件事实的。


而复印件本身容易被复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在对方不认可的情况下,仅仅靠复印件证明案件事实是不行的,原告有败诉的可能。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根据最高法院对此的司法解释,“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属于提交原件有困难的情形。


所以,你需要证明证据原件被被告毁损的情形,比如:有证人看见被告撕毁证据原件了,或者通过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来证明证据原件确实是存在过的。


证据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但可以通过你们之间的交易记录、聊天记录证明你们之间存在法律关系,这些情况和证据复印件相互佐证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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