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志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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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

作者:苟志平律师时间:2022年04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5次举报
2022-04-02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苟志平,北京市北斗鼎铭(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法学功底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取得新版药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两江新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北斗鼎铭(重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82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人身损害、医疗纠纷、工伤赔偿
北京市北斗鼎铭(重庆)律师事务所
1500120********82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人身损害、医疗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