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志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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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放弃交强险索赔申请是否有效?

发布者:苟志平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27日 220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事实和理由:被告袁某驾驶客车与原告李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责任认定:被告袁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为一个九级和一个十级伤残。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3103.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及其他合理支出,共计264030.64元。上述损失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仍有不足部份由被告袁某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客车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购买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但被告属无证驾驶,在购买商业三者险时我司已尽到了提示义务,依保险合同约定,我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免除赔偿责任;此外,被告张某已申明自愿放弃对交强险的索赔,故我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超过交强险部分的医疗费应剔除20%的非医保用药;鉴定费、诉讼费保险公司不承担。

被告袁某张某辩称: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客车系以被告张某的名义购买,保险系由汽车销售公司的工作人员签字购买后,仅提供了两张保险单给我,未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免责条款对我进行提示和告知,因此,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当属无效。此外,我签字的放弃交强险索赔申请,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

(二)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交强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在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员能得到及时的救助和赔偿而设立的强制性保险,在被侵权人的损失未得到赔偿的情况下,被告张某放弃对交强险的索赔,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其放弃索赔的行为应当无效,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保险公司在本案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是否免除赔偿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有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被告张某所投保险系在购买汽车时是由汽车销售公司的工作人员以张某的名义签订,之后仅提交了两张保险单给被告张某,被告保险公司未就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及其免责事项向投保人张某本人作出提示和明确的说明,未尽到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因此,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其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对原告因伤致残产生的上述损失,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袁某按责赔偿。本院根据原告李某与被告袁某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和事故原因力大小等因素,决定对原告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被告袁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三)裁判结果

1、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5000元。

2、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06377.66元。其中:支付给原告李某81724.42元;支付给被告袁某24653.24元。

3、被告袁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其他合理支出费用共计1952.97元(已抵扣,不实际支付)。

4、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其他合理支出费用共计1301.98元。

5、驳回原告李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被告袁某负担。

三、律师观点

该案件系妻子学驾照期间,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在城区道路上为了练手驾驶丈夫车辆造成事故,事后又说是丈夫开车,为此也给保险公司出具了放弃交强险索赔的申请,交警队调出监控认定妻子无证驾驶事实。接当事人委托后详细了解案件经过,最终在诉讼过程中推翻原先书写的放弃交强险索赔申请,并实现商业险赔付,为当事人挽回巨大损失。


苟志平,北京观韬中茂(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先后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法学功底深厚,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北京观韬中茂(重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82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保险理赔、侵权、人身损害、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