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是《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工伤排除事由,所以大多数地区的人社局曾经对喝了酒的员工受伤一律不认定为工伤。但是,目前越来越多的法院认为醉酒不能一律成为认定工伤的阻却事由,具体需要综合考虑其工作性质、工作时间、发生事故是否属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等因素对工伤进行认定。如果员工是喝了酒后造成身体的控制能力降低,由此发生不当行为,则醉酒的行为就与伤亡产生了因果关系,醉酒阻却工伤认定,死伤不属于工伤。而若员工在醉酒后正常步行回家,或乘坐出租车的过程中遭遇车祸,事故责任都属于对方司机,醉酒行为与伤亡不存在因果关系,醉酒就不阻却工伤认定。只要死伤时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若干条件之一,便可成立工伤。
【法条链接】
《立法法》第八十八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