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双方可在离婚时约定抚养费的金额和支付期限。无约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判决,具体标准参照《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的上述规定。随着被抚养人年龄的增长及居民消费价格的提高,抚养实际花销势必产生一定的增加,因此被抚养人可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而非必须由抚养孩子的一方提出前述请求。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