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经常在口语中简称为“法人”,本文中的法人即是法定代表人在口语中的简称。
公司的法人一般由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代表公司对外开展民事活动,对内行使管理权力。
公司挂名法人是指仅在工商登记上显示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实际上并不享有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亦不履行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的职务与职权。
挂名法人的公司,或多过少存在各种问题,针对不同问题可能单独或同时承担多种责任。
一、公司不能偿还对外债务,挂名法人信用受损,行为受到限制
这种情况下,经过诉讼、执行仍不能清偿,经债权人申请或法院主动审查,公司具有6种情形之一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下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公司资本未出资到位,挂名法人利益受损,可能承当赔偿责任
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挂名法人属于该人员范围。
(一)非挂名法人的其他股东未如约出资到位,挂名法人未能忠实勤勉,履行催缴义务,则可能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挂名法人同时做为公司挂名股东时,公司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或出现其他情形,该挂名股东(挂名法人)应按照公司章程和工商备案情况,补助出资。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3.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4.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公司经营违反行政规定和刑法,挂名法人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
(一)公司存在下列情况,情节严重的,公司将会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1.公司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
2.向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
4.解散或被撤销或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资产;
5.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挂名法人一般会在所挂名公司领取一部分收入,其中一些人会参与公司日常工作,并且挂名法人实际上没有履行法律赋予其的义务,公司一旦出现违反行政规定或犯罪情况,挂名法人难脱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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